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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.
熱點事件
02.
律師評析
上述兩起事件據說并非個案。
1、疫情之下,特殊情況下的醫療規范,是否能夠成為院方不接診的理由?
上述兩起事件均發生于疫情防控過程中。作為醫療機構,其最基本的職責和職業道德即救死扶傷。當疫情防控和患者處于危重狀態極需救治時,當然應當首選進行急救。
對此,司法體系的立法基礎和法律法規中均有所體現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》
第二十四條對急危患者,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;不得拒絕急救處置。
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》
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。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,應當及時轉診。
2、醫院是否應當承擔相當的責任?
根據上述法律規定,醫療機構及接診醫生對危、急、重患者應當及時進行診治,不得拒絕急救處置。
另外,首診負責制是醫療核心制度之一,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法定義務。
首診醫院、首診醫師應對其所接診患者,特別是對危、急、重患者的診療、會診、轉診、轉科、轉院、病情告知等醫療工作負責到底。
對于違反了首診負責制的醫院,且沒有按照規定履行協助轉院的義務,患者沒有得到及時救治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,而發生損害后果,醫院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3、患者及家屬有哪些法律救濟途徑?
針對醫療糾紛案件,患者本人及家屬除了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,要求院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,還可以通過向相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投訴,要求醫療機構及相關醫護人員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。
上述兩起案件中,患者及家屬需要承擔最基本的舉證責任,即曾到某醫院就診的證據。
4、懷孕8個月的胎兒流產,院方是否需對胎兒承擔賠償責任?
雖然從感情上,我們都無比同情孕婦,同樣也為懷胎8月未獲生存機會的胎兒而感到遺憾。
但,從法律上,懷胎8月,胎兒如果順利出生,出生后死亡,將享有民法中“人”的一切權利。
未出生的胎兒不享有民法上的一切權利,只能由孕婦主張其相應的權利。
5、醫療糾紛中,可以主張哪些賠償?
醫療糾紛屬侵權責任。
患者及其家屬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主張下列賠償項目:
醫療費、護理費、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、誤工費、交通費、營養費、傷殘賠償金、被扶養人生活費、死亡賠償金等。
03.
相關法律法規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
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:
(一)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;
(二)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;
(三)遺失、偽造、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。
《醫院工作制度》
急診范圍
凡病員由于疾病發作,突然外傷受害及異物侵入體內,身體處于危險狀態或非常痛苦的狀態時,醫院均須進行急診搶救。例如:
1.急性外傷、腦外傷、骨折、脫臼、撕裂傷、燒傷等。
2.突然之急性腹痛。
3.突發高熱。
4.突然出血、吐血、有內出血象征、流產、小兒腹泄、嚴重脫水、休克者。
5.有抽風癥狀或昏迷不醒者。
6.耳道、鼻道、咽部、眼內、氣管、支氣管及食道中有異物者。
7.眼睛急性疼痛、紅腫或急性視力障礙。
8.顏面青紫、呼吸困難者。
9.中毒、服毒、刎頸、自縊、淹溺、觸電者。
10.急性尿閉者。
11.發病突然、癥狀劇烈,發病后迅速惡化者。
12.烈性傳染病可疑者。
13.急性過敏性疾病。
14.其他經醫師認為合于急診搶救條件者。
上列規定,不可機械執行耽誤病員,如情況模糊難定,應由醫師根據病員全面情況斟酌決定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》
第二十四條對急危患者,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;不得拒絕急救處置。